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父子失和能否成为分割共有房产的重大理由? | 案说

赵晓霞 上海青浦法院 2023-01-04


十几年前,王家老宅遇到政府动迁,王老伯主动提出安置房屋归儿子王有财、孙子王小贝所有。


谁料,这套承载着老人爱意的房屋,竟成为日后儿孙对簿公堂的原因。



案情回顾


王老伯的儿子王有财与妻子常年感情不和,当婚生子王小贝满18周岁,两人便决定离婚。出于对儿子以后结婚需要婚房的考虑,王有财与妻子双方协议将安置房屋95%的份额登记在儿子名下,王有财仅占5%。


离婚后,前妻放心不下儿子王小贝,空闲时间常会前往安置房屋照顾儿子饮食起居,碰面期间与王有财冲突不断。为避免矛盾升级,王有财父子分别搬离安置房屋,在外租房居住。时间一天天过去,王有财和前妻的矛盾非但没有平息,还愈发升级。


无奈之下,儿子王小贝一纸诉状将父亲告至法院,要求分割共有房屋。



庭审交锋


王小贝诉称,父亲脾气暴躁,存在言语威胁、暴力行为,离婚后仍常与母亲发生冲突,家庭矛盾也造成父子不和,经常吵闹,不宜居住在一起。现在愿意支付父亲5%的折价款,房屋归自己独有,房款由母亲代付,本人没有经济能力。


王有财辩称,不同意分割房屋。儿子受到前妻挑唆,对自己产生误解,父子关系尚可。且安置房均是父子俩名下唯一房产,如果分割且儿子取得房屋,其年纪大了无处安身。


法院认为


法院认为,按照物权法规定,王小贝作为按份共有人可随时请求分割房屋。但系争房屋系父子双方名下唯一房屋,除具备居住功能外,还承载着一定的亲情价值。其占有95%产权份额的背后系祖、父辈的赠与之情,故应本着家庭和睦、父慈子孝的宗旨分割、使用和处置房屋。



现系争房屋是父子名下唯一房产,双方对分割方式难以达成合意,且均无支付房屋对价的能力。王小贝以无法共同居住为由请求分割,但又愿意父亲日后居住使用房屋,基于该理由请求分割没有实际意义,也不符合民法蕴含的公序良俗及公平合理原则。法院判决驳回王小贝诉讼请求。



羊有跪乳之恩,鸦有反哺之义,中国人自古崇尚百善孝为先。纵使父母间存在矛盾,但他们疼爱子女之心始终如一。


作为子女,对父母双方均应尽守孝道,经济上赡养父母,精神上慰藉父母,努力让他们过上幸福、安宁的生活。


主审法官 | 岳明静

撰稿 | 赵晓霞

编辑 | 朱晶晶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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